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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4-0021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征地拆迁,公告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4-10-18
文号: 灌征字〔2014〕3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 告 灌征字〔2014〕3号 为加快旧城改造进度,切实改善市民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灌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上城国际小区东侧旧城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

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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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
    
 
灌征字〔2014〕3号
 
为加快旧城改造进度,切实改善市民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灌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上城国际小区东侧旧城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和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项目名称:上城国际小区东侧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新东北路东侧、惠泽路南侧、英雄北路西侧、军民路北侧范围内的居民房屋及构筑物,具体见批准的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灌南县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征收签约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60日
六、接待地点: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七、监督举报电话:0518-83696178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设施或变更房屋用途增加补偿费用等不当行为的,不予补偿。
九、在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上城国际小区东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8日
 
 

附件
 
上城国际小区东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旧城改造进度,切实改善市民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灌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上城国际小区东侧旧城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行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征收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6.《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试行)》(连建征〔2011〕553号)。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签约期限
1.征收范围:新东北路东侧、惠泽路南侧、英雄北路西侧、军民路北侧范围的居民房屋及构筑物,详见规划红线图及公示表。
2.征收签约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60日内。
三、被征收房屋认定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明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
2.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县国土部门依法确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确认),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3.县政府在作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附属设施的补偿。
3.货币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提供原地回迁房,地点位于上城国际小区东侧项目征收范围内。楼址、户型、面积、楼层以规划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及单体平面图设计为准(附规划户型图)。
2.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为多层回迁商品房,回迁房楼号及户型图详见规划户型图。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内调换的按均价3200元/m2计算,超出合法评估面积的按均价3400元/m2计算,合法评估面积指标用完,如仍需在本小区购房的,则按开盘价自行购买(详细价格见楼层价)。
3.被征收房屋与回迁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实行双向评估,互找差价。
4.被征收户(住宅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和合法评估面积相等的回迁房,选择回迁房后,合法评估面积有剩余的,可选择不超过剩余合法评估面积3倍的回迁房,如3倍剩余合法评估面积仍达不到本工程回迁房最小户型面积的,则剩余合法评估面积不安排购买回迁房。
5.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调换协议时,预扣回迁房屋1000元/定金,余款在回迁房交付钥匙时结清。
(三)回迁房的选择办法及交付时间。
回迁房的选择,按照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且搬家交房的先后顺序,依次作为被征收人挑选回迁房的顺序。
(四)附属设施补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人一律自行安排过渡,房屋产权调换过渡期初定为18个月(最终过渡时间按交房时间计算确定)。
(六)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灌南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灌南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奖励办法
1.在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2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此后每延迟2日扣奖金额的10%。
2.凡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在公告期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完成征收协议签订及搬迁的,以成本价予以补偿,但不得享受产权调换的相关政策;公告期内不能签订协议的,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六、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1.被征收人在《评估公司选择方案公告》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该项目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年度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2.被征收人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未选定项目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投票或抽签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七、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征收期间,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